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96536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业美家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段锐。
被告:***,男,35岁,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原告***与被告北京大业美家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栾 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毕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