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业美家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1170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住河北省三河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全记,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高邮市,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北京大业美家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段锐,经理。
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受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北京大业美家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后,经询问原告***称其就本院(2020)京0113民初5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履行赔偿义务,其诉讼请求实质为向***追偿。***认为本案案由应为追偿权纠纷。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审查***的诉讼请求,其真实意思表示为向***追偿其就(2020)京0113民初5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履行的赔偿义务。故本案案由应为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现***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员 王竞隆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杰
书 记 员 常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