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业美家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大业美家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申55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大业美家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段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冲,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瓦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大业美家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美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8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业美家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维持一审判决,由***、***承担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大业美家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了河北博越公司,***与河北博越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刘树林等人与***存在劳务关系,而不是与大业美家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刘爱林等人系***雇佣的劳务人员,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原判决认定***、***与大业美家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属事实认定错误。(三)***等人受雇于***提供劳务,***出具欠条,理应履行支付义务。大业美家公司将款项支付给河北博越公司,河北博越公司已将劳务费支付给***,是***拖欠工人的劳务费不发放。二审法院判决大业美家公司承担责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等人实际提供了劳务,提供劳务的项目均是大业美家公司承包的项目。***等人的工作证、工作服是大业美家公司发放的,部分工人的人身意外险也是大业美家公司上的。大业美家公司给客户出具的工程保修单显示,***的身份是项目经理,保险单明细亦显示***是工长。二审法院据此认定***等人在应聘及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有理由相信其是为大业美家公司提供劳务,***是作为项目经理对***等人进行直接管理,从而支持***要求大业美家公司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大业美家公司主张***系受雇于***以及***与河北博越公司有劳动关系,但该主张与***无关。大业美家公司主张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及适用法律错误,于法无据。综上,大业美家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大业美家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姜春玲
审  判  员   陈伟红
审  判  员   付晓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孟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