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申54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大业美家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段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冲,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大业美家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美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7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业美家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20)京03民终7856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认定2019年9月1日大业美家公司拿出空白的合同让***等人签字,是不属实的。大业美家公司已经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与河北博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系***本人签订,同时大业美家公司与河北博越公司签订了《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大业美家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河北博越公司,河北博越公司与***之间存在法律关系。一审中,证人吕某的证言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其证言与其他当事人陈述相矛盾,依法不应采纳。(二)二审判决大业美家公司承担法律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大业美家公司将项目劳务发包给河北博越公司,河北博越公司交给***施工,***自行雇佣人员。大业美家公司已将相关款项支付给河北博越公司,河北博越公司将劳务费支付给***,而***拖欠工人劳务费。***出具的欠条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可以证明***所提供劳务的项目均是大业美家公司承包的项目,***持有的工作证是大业美家公司制作并盖章发放的,工作服也是大业美家公司发放,大业美家公司为同批部分工人上了人身意外险,工程保修单显示***的身份是项目经理等事实。因此,***在应聘及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有理由相信其是为大业美家公司提供劳务,***是作为项目经理对***进行直接管理,故***有权要求大业美家公司支付劳务费。***与大业美家公司及案外人河北博越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影响***向大业美家公司主张劳务费。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大业美家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大业美家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燕
审 判 员 史利晖
审 判 员 王 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张宏宇
书 记 员 李梦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