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和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蚌埠市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蚌埠市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303民初512号 原告:蚌埠市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8127658J(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蚌埠市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罗珊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