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蚌埠市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303民初512号
原告:蚌埠市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8127658J(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蚌埠市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罗珊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