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04民初1800号
原告:蚌埠市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栋综合楼南栋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8127658J(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峰,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9元,减半收取1149.5元,由原告蚌埠市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卢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