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宏建设有限公司

首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124执2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首宏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福建卓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上莲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申请执行人首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124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742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