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达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达利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1972执53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达利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黄金路1号东莞天安数码城B2栋1404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1712101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港口大道(沙田段)虎门港中心服务区虎门港服务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4190000171352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莞达利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19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116416.43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480.0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未履行付款义务。故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了限制消费令。经调查,被执行人有位于东莞市虎门港新沙南的地上建筑物(办公楼建筑面积2692.90平方米,宿舍楼建筑面积5461.01平方米),该不动产已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东中法民四初字第59号法律文书办理继续查封的手续,查封期限从2018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被执行人名下有在东莞银行麻涌支行账号为50×××00的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莞麻涌支行账号为20×××23的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莞麻涌支行账号为44×××49的账户、在中信银行东莞麻涌支行账号为75×××74的账户、在广东华兴银行东莞分行账号为80×××51的账户、在交通银行东莞南城支行账号为4830xxxxx8848的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莞麻涌支行账号为44×××86的账户、在渤海银行东莞分行账号为200153xxxxx0100017422的账户及在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北辰支行账号为02×××73的账户,上述九个账户均已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其他法院先行冻结,本院亦无法处置;本案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经营地址内的油脂精炼分提生产设备、包装油生产线、锅炉、污水处理等整套财产,但上述设备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首先查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进行轮候查封,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以(2017)粤1972执9472、10900号案件轮候查封,本院亦无法处置。本院依职权向东莞市内各银行、房地产管理、国土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116416.43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480.06元,但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其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冻结,本院无权处置,被执行人的债权暂无法得到清偿。经本院穷尽所有调查措施及核实债权人提供的执行财产线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根据有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詹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