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执593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富森美建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
法定代表人:廖华。
被执行人:**(成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通宝街**。
法定代表人:张萌雨。
被执行人: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萌雨。
成都富森美建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川0191民初940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成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70000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并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381元、保全费3870元。另外,被执行人应负担本案执行费919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成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此外,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告知其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未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191民初9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李 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饶全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