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2民初210号之二
原告:成都富森美建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633191257P。
法定代表人:廖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华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岷才,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什邡同冠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元石镇箭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3457461665。
法定代表人:吕阳。
原告成都富森美建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什邡同冠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成都富森美建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什邡同冠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富森美建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富森美建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14元,由原告成都富森美建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