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富森美建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成都富森美建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麦忒(成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麦忒(成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执保1228号 申请人:成都富森美建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1号1栋6层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麦忒(成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芳草街道成汉北路193号附101、2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麦忒(成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通宝街360号(2#一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麦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体育会路390号2幢14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成都富森美建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麦忒(成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麦忒(成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麦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67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出具书面保单保函一份在670000元的范围内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麦忒(成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麦忒(成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麦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67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