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恢12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229号厂房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8500865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创星数码网络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9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32054664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创星数码网络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稽灵山路34号假日公寓1幢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092472135T。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创星数码网络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创星数码网络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湘0104民初14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上海创星数码网络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创星数码网络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2022年4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立案当天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022年4月15日、8月20日、9月27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保险、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另外向上海**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到位了到期债权90881.37元。现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10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依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亦通过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转,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0月1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14564.8元,已执行到位90881.37元,尚有923683.4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丁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