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763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229号厂房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创星数码网络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92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创星数码网络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4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上海创星数码网络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929649.65元(已含执行费11581元、**履行利息10038.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创星数码网络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9649.65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929649.6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履行利息暂计算至本裁定之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马征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