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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某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创星数码网络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76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229号厂房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创星数码网络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9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创星数码网络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稽灵山路34号假日公寓1幢206室。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创星数码网络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创星数码网络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14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执行。 2020年11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1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2021年3月2日、4月16日、5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保险、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亦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11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上海创星数码网络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截至2021年5月6日,本案应执行金额929649.65元,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金额929649.65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