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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某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创星数码网络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执76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229号厂房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创星数码网络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92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创星数码网络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稽灵山路34号假日公寓1幢206室。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创星数码网络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海创星数码网络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为由申请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上海创星数码网络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分支机构,根据“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本案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上海创星数码网络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为被执行人合法有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上海创星数码网络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上海创星数码网络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宇清偿债务929649.65元(**履行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1日)。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马征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