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2439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第三人:湖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厂房1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湖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 玲
人民陪审员 杨 晖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