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2439号
申请人:***,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申请人:湖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厂房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85008653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湖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审理期限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1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万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