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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2439号之二 原告:***,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第三人:湖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229号厂房1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湖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湖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湖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 玲 人民陪审员 杨 晖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