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2439号之二
原告:***,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第三人:湖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229号厂房1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湖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湖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湖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 玲
人民陪审员 杨 晖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