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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48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第三人:湖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厂房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85008653Q。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第三人湖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执行。 2020年7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7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7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0年7月13日向长沙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0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2020年12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12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2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375元,已执行到0元,尚有1037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俊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莫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