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26执2128号
申请执行人:***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松园村6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31067746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化县赤水镇苏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德化赤水镇苏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526ME1020741N。
法定代表人:**全,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化县赤水镇苏岭村民委员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526执21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