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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桥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3民初1010号 原告: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庙下村岭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俨,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松园村6组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本案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令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司法救助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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