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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3民初10859号 原告: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庙下村岭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俨,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松园村6组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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