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3民初10859号
原告: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庙下村岭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俨,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松园村6组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