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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02执10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雄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鸣羊路176号兴汇大厦二层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BB1WY5W。
法定代表人:颜婷婷。
被执行人:嘉兴南悦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广益路509号第二、六层商铺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BBC2C4H。
法定代表人:魏震。
申请执行人浙江雄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南悦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02民初6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雄途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嘉兴南悦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浙江雄途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89468元,并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照23946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自2019年5月3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款项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数量极少,不具有执行价值,本院已对其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于另案中裁定受理对嘉兴南悦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
2022年3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2年3月30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2年5月13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02执10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晶晶
人民陪审员章建强
人民陪审员郜玉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校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