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02民初6723号之一
原告:浙江雄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鸣羊路176号兴汇大厦二层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BB1WY5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鹭林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科源路11号1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41004199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浙江雄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鹭林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浙江雄途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雄途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7元,保全申请费1220元,合计2787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