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云泰炉业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拓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云泰炉业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执2724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拓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开发区北京东路182号(阳光花园)10栋2单元1层3号。
法定代表人:尹学香,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云泰炉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磁村镇坡子村西。
法定代表人:董明,执行董事。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2民特42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依法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云泰炉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孙启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国珺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