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223民初2837号
原告: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建国大街45号青海时代广场2号楼2单元219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宁张公路70号42号楼311室,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二段637号。
法定代表人:程甦。
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德令哈路195号(远东大酒店院内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郎春仁。
被告:郎春仁,男,196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59号111室。
原告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郎春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原告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0.0元,减半收取计1505.0元,由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