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0123执5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595016262X,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建国大街45号青海时代广场2号楼2单元2192室。
法定代表人:张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辉,男,汉族,1985年10月27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执行人青海天源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3L11500353F,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青藏路10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7月29日出生,住青海省湟源县。
申请执行人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天源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青海天源乳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40000元、利息34518元,案件受理费3459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570元。
1、2019年12月3日,本院以直接送达方式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纳入失信人名单告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要求其履行给付义务;
2、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1月14日、2月21日、3月10日、5月11日先后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青海天源乳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网银账户余额、股票、车辆登记等信息。2020年4月14日,通过线下扣划,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青海天源乳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343元,并于4月23日划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权证号为青(2018)湟源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源XXXX号、源房权证2014字第XXXX号、青(2019)湟源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以上不动产均被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法院冻结,我院及西宁市城西区法院轮候查封;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根据申请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青海天源乳业有限公司在湟源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股金71.5119万元,在冻结过程中查明,该股金已被青海天源乳业有限公司质押给湟源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用于贷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
4、经线下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青海天源乳业有限公司在青海银行贷款300万元,以其所有的的位××县房产作抵押,现该笔贷款已到期,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偿还贷款及利息;
5、2020年5月1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青海天源乳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根据被执行人***提供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被诊断为乙肝肝硬化,故未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执行措施;
6、被执行人青海天源乳业有限公司、***在我院共有4件执行案件,涉案标的2380061元,其中仅执行到位114343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了申请人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青海天源乳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青海天源乳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生仓
审判员 史正光
审判员 朱秋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瑞云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按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6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