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州三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青2521民初663号
原告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州三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与海南州三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工程款支付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453元,由原告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乜  佳 审判员 才让南见 审判员 史 明 林
书记员 拉 毛 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