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2民初1860号 原告: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595016262X,住所:西宁市城东区建国大街45号青海时代广场2号楼2**219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117955K,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中央档案馆西侧平房(原北京护苗食品加工有限公司)Al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059117158B,营业场所:西宁市朝阳东路53-325-2号。 负责人:**。 原告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4元,由原告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