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2民初1860号
原告: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595016262X,住所:西宁市城东区建国大街45号青海时代广场2号楼2**219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117955K,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中央档案馆西侧平房(原北京护苗食品加工有限公司)Al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059117158B,营业场所:西宁市朝阳东路53-325-2号。
负责人:**。
原告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4元,由原告青海恒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