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民初10166号
原告:**,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龙,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悟道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39587639G,住淮安市淮安区山阳街道原席桥镇黄桥村。
法定代表人:孙寿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东锋,江苏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宁润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NC43W7P,住睢宁县中央大街南、小濉河东侧维景大厦8F。
法定代表人:耿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亮、刘保忠,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徐慎友、江苏悟道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睢宁润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诉讼费补交通知单,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间(七日内)内补交案件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280元,原告**负担4140元,退还原告**4140元。
审 判 长 黄玉宝
人民陪审员 戴 庆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园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