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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悟道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85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悟道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山阳街道原席桥镇黄桥村。
法定代表人:孙寿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幸福,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高作镇周楼村倪庄组。
法定代表人:郑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宿宁,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慎友,男,196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
上诉人江苏悟道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4民初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悟道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悟道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悟道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34元,减半收取12417元,由上诉人江苏悟道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志名
审 判 员 汪佩建
审 判 员 汤孙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连富
书 记 员 彭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