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执420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悟道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39587639G,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15日生,住淮安市涟水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悟道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324民初1515号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在(2021)苏0324民初561号案件中有案款收入,已在审理阶段被本案保全查封,保全案号为(2021)苏0324财保31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2021)苏0324民初561号案件中诉讼费退费39451元,执行案款账户另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