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民初2706号
原告:***,男,1966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雅***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黄营乡街西村六组5号,现住淮安市涟水县。
被告:江苏悟道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39587639G,住淮安市淮安区山阳街道原席桥镇黄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宁润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NC43W7P,住睢宁县中央大街南、小濉河东侧维景大厦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9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第三人:江苏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668397730W,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新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苏悟道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睢宁润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及第三人江苏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计2850元,退还原告2850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新娟
人民陪审员 **坤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宋 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
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