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瑞文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宏瑞文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南江图书文物用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宏瑞文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开元路17号湘商世纪鑫城2006室。
法定代表人徐武洪,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南江图书文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北庙桥村。
法定代表人唐建南,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宏瑞文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南江图书文物用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宏瑞文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请求撤回对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121民初47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宏瑞文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0121执387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新
审判员 刘建红
审判员 何晓璐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 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