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瑞文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宏瑞文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三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21执20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宏瑞文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17号开源鑫贸大楼35楼。
法定代表人徐武洪。
委托代理人马芬芬,女,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宁市三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西关路85号绿城·翠堤湾6号楼(瑞彩阁)A座603号。
法定代表人覃瑞林。
申请执行人湖南宏瑞文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市三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21民初5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宏瑞文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9年4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南宁市三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4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宏瑞文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分别于2019年5月6日和7月2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信息等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7月4日,本院向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南宁市三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开户登记信息,2019年7月4日,本院执行人员到南宁市三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绿城·翠堤湾6号楼(瑞彩阁)A座603号),经调查,南宁市三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宏瑞文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5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南宁市三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期限为贰年(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1年5月6日止)。
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宏瑞文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宏瑞文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9月29日,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宏瑞文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90,695.13元(其中货款本金258,000元;利息:15,712元;迟延履行金:9,798元;受理费:3,093元;执行费:4,092.13元),被执行人南宁市三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5日自动履行50,000元,剩余240,695.1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懿林
审判员  饶兴武
审判员  何晓璐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