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593为海(泰州)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04民初7593号之一
原告:为海(泰州)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64185025H,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民营经济开发区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婷婷,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50522D,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罗塘东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邱宝进。
原告为海(泰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为海(泰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计193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350元,由为海(泰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全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