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4民初1081号
原告:**,女,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女,195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江苏中天正宜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22216348N,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上海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
被告:江苏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50522D,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罗塘东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邱宝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中天正宜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卞芳芳
书 记 员  丁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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