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执11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冬,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宇,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江苏金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50522D。
法定代表人:邱宝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金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2021)苏1204民初20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204执11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 艳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