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5843号之一
原告:泰州市顺利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农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6681542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存,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罗塘东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50522D。
法定代表人:**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州市顺利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泰州市顺利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顺利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86元,减半收取计4343元,由原告泰州市顺利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