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623民初194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四川旻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四川旻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