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7101民初149号
原告:广元建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原名广元市石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京兆路78号人才公寓6楼。
法定代表人:赵国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元车务段,住所地广元市上西坝金轮路。
负责人:韩东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双全,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良,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11号。
法定代表人:周荣。
被告:西成铁路客运专线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1楼2单元4-14层。
法定代表人:付国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宪涛,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元建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元车务段、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西成铁路客运专线四川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广元建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建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699元,由原告广元建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犹建川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罗 丽
书 记 员 章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