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君沛源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君沛源建设有限公司、广安天蓬食为安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执63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君沛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南坛路东南街169号山水阳光新城4幢1单元4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代全。
被执行人:广安天蓬食为安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协兴园区协兴镇果山村委会老活动室。
法定代表人:张连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1)川1602民初5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18日受理了四川君沛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安天蓬食为安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民事判决书明确要求被执行人广安天蓬食为安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君沛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48621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60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广安天蓬食为安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广安天蓬食为安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微信、支付宝等)、无证券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有车辆一台已被拍卖,所得价款已被分配。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安天蓬食为安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间届满日为2022年2月20日。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本院因被执行人广安天蓬食为安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本案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安天蓬食为安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四川君沛源建设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广安天蓬食为安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 勤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金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