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君沛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安交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3民初3228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元超,邻水县鼎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广安交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安区金安大道**市交通局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杨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博,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琰,女,199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雷波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邹祥木,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第三人:四川君沛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南坛路东南街**山水阳光新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66230137。
法定代表人:李代全。
原告***与被告广安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邹祥木、第三人四川君沛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安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邹祥木、第三人四川君沛源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对被告广安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邹祥木、第三人四川君沛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晓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欧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