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13370号
原告:四川君沛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南坛路东南街169号山水阳光新城4幢1单元4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代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继江,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欢,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家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1栋1单元6层603号。
法定代表人:吴泽亮,职务不详。
被告:眉山市天语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小北街179号天语大厦6层1号。
法定代表人:郑学亮,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福一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彭祖大道三段346号。
法定代表人:陈周峰,职务不详。
被告:峨眉山坤山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龙池镇滨河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周晓明,职务不详。
被告:福建巨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泮野村。
法定代表人:王炳洪,职务不详。
被告:郑学亮,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告:李丽容,女,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告:林燕清,女,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告:李述佳,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告:郑学耀,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告:陈依妹,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原告四川君沛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家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市天语置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福一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坤山工贸有限公司、福建巨猿实业有限公司、郑学亮、李丽容、林燕清、李述佳、郑学耀、陈依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君沛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君沛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春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