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君沛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君沛源建设有限公司、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722民初6号



原告***,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藏族,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市,现住青海省玉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腾,系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文新,系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君沛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南坛路东南街169号山水阳光新城4幢1单元4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代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系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72-6号。

法定代表人苗广营,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阳,系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南,系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君沛源建设有限公司、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47.93元,减半收取计6823.97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刘 文 骥

审  判  员   贺 忠 吉

人 民 陪 审 员   曲  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尕玛松丁

书  记  员   永藏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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