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92民初3259号
原告
河南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06号升龙城二七中心A座825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光辉,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小红,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郑州航空港区裕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东侧(裕鸿世界港一号楼906号)。
法定代表人:卢琼,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
合同合同纠纷
诉讼
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20 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光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航空港区裕鸿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航空港区裕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南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郑州航空港区裕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 峰
二 〇 二 〇 年 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世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