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区裕鸿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执91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06号升龙城二七中心A座825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航空港区裕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东侧(裕鸿世界港一号楼906号)。
法定代表人:李晨洋。
本院在执行河南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航空港区裕鸿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2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州航空港区裕鸿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郑州航空港区裕鸿置业有限公司退还河南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缴纳执行费20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郑州航空港区裕鸿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与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2元等额的财产;或冻结、扣划、提取其所有的,等额的银行存款及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董琪瑞
书记员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