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执9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06号升龙城二七中心A座825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航空港区裕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东侧(裕鸿世界港一号楼906号)。
法定代表人:李晨洋。
关于河南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航空港区裕鸿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豫0192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退还申请人投标保证金20,000元。郑州航空港区裕鸿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河南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以下执行行为: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法律责任告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航空港区××航路(郑港××)南侧,华夏大道(四港联动大道)西侧的裕鸿世界港商务公园土地一宗[土地证号:新土国用(2013)第243号土地]。
4.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执行,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前往郑州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6.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崔纪国
审判员 田 野
审判员 周勇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董琪瑞
书记员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