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民初5152号
原告:河南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06号升龙城二七中心A座825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光辉,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业路西侧123号。
法定代表人:张兆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紫嫣,女,199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河南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71元,由原告河南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席东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武 敏
书 记 员 冯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