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7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鑫荣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泳泓,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青,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南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中路**升龙城二七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李艳梅,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鑫荣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5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鑫荣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未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鑫荣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燕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洋